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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荣与上海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郭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贤荣,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郭彬。
  被告:郭彬,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申请人王贤荣诉被申请人上海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郭彬挂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贤荣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郭彬价值人民币5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郭彬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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