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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林、熊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贵林(假名赵岗),无业。2006年4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8年12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200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假名周平),无业。2004年1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林、熊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贵林、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李有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林、熊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贵林、熊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熊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贵林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家属能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贵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三、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古晓曦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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