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贵珍,女,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姚文娟,女,199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卫石。
被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珍、姚文娟诉被告上海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珍、姚文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贵珍、姚文娟负担。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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