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王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王某、王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王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