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王某、王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王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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