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越,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栓,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忆天,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越与被告黄群、黄忆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王越撤回对被告黄群的起诉并于2019年2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3,430元,由原告王越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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