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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与韩樑、邓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跃,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进,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樑,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邓迺华,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跃诉被告韩樑、被告邓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2018年10月15日,原告王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跃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跃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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