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跃生,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塬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跃生与被告上海裳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2018年7月16日,王跃生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剑寒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张剑寒作为被告的股东兼代理人,就相关事宜与原告进行过协商,且有相关的录音,原告认为张剑寒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剑寒仅是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的一个相对方,本质上处于证人的地位。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请求是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张剑寒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跃生要求追加张剑寒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林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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