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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进、高荣芝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跃进,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高荣芝,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杨梦琪,女,201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赶年,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403272XJ。负责人:王吉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跃进、高荣芝、杨梦琪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跃进、高荣芝、杨梦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跃进、高荣芝、杨梦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沈丽梅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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