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王辉,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辉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释放)。
被告人郑建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镇**街**号楼**单元**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建飞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释放)。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辉、郑建飞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王辉通过闲鱼APP平台将一支牛头501仿真防爆霰弹气枪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王辉通过快递将该支牛头501仿真气枪发货给王某乙,该枪支枪口比动能为2.45焦耳/平方厘米。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建飞以22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乙一支牛头301仿真气枪,该枪支系被告人郑建飞以15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王辉购买,枪支由被告人王辉直接通过快递发货给王某乙。该枪支枪口比动能为3.32焦耳/平方厘米。
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郑建飞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乙一支牛头701仿SVD步枪,该枪支系被告人郑建飞以3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王辉购买,枪支由被告人王辉直接通过快递发货给王某乙。该枪支枪口比动能为6.48焦耳/平方厘米。
被告人郑建飞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到河北省平乡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金华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浦江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被告人王辉、郑建飞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辉、郑建飞的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辉、郑建飞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辉、郑建飞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伙同被告人郑建飞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被告人王辉还单独非法买卖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辉、郑建飞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建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辉有坦白情节,两名被告人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故还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辉、郑建飞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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