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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
  被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蓓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元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欣亨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经通知后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袁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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