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
被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蓓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元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欣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欣亨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经通知后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袁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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