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辉,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德富,男,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樊玲妹,女,195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樊玲娣,女,1946年4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告:樊泽民,男,194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樊泽生,男,195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樊立敏,男,1956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辉与被告樊德富、樊玲妹、樊玲娣、樊泽民、樊泽生、樊立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吴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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