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运雄,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复美龙凤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丽莉,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鲍春伟,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长泾村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号科创大厦716室(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国琴,女,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西安村委街里村XXX号。
原告王运雄与被告上海复美龙凤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人鲍春伟、第三人周国琴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范彩琴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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