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上海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贾巧玲,总经理。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贾春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某某、贾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常  忻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