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进叶,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帅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贾巧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闫红帅,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贾春峰,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人王进叶与被申请人上海帅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红帅、贾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进叶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帅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红帅、贾春峰的银行存款293,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进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帅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红帅、贾春峰的银行存款293,6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88.11元,由申请人王进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