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贾巧玲,总经理。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贾春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某某、贾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常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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