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远学,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安岳县公安局,同日,安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5月1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金华,绰号唐大娃,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文盲,农民。2009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被告人舒先华,绰号先娃、先锋娃,男,1981年6月9日
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远学驾驶川XCXX**越野车从武胜县华封镇来到南充市嘉陵区龙岭镇,后被告人王远学采取用力压门把手开锁的方式进入南充市嘉陵区龙岭镇龙安路146号的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得1400元现金。
2.2018年4月24日晚,被告人王远学伙同被告人唐金华、
舒先华共谋盗窃后乘坐川XCXX**越野车从武胜县华封镇来到安岳县兴隆镇。其后,由被告人舒先华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唐金华采取用力压门把手开锁的方式与同被告人王远学进入位于安岳县兴隆镇大成街210号的被害人蒋某某家中,盗得蒋某某一装有八百元人民币的现金及共计价值4304元的黄金耳环和貔貅黄金吊坠的女士手提包。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王远学被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5月10日移交安岳县公安局。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唐金华被安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舒先华主动向武胜县公安局华封派出所投案自首。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对蒋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蒋某某的刑事谅解,王远学对胡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胡某某的刑事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金华、舒先华、王远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刑事判决书、证明、谅解书、被害人蒋某某、胡某某陈述、证人田某证言、被告人王远学、唐金华、舒先华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远学单独或者伙同唐金华、舒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远学、唐金华、舒先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先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远学、唐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王远学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远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舒先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对被告人王远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舒先华、唐金华分别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
五、对涉案工具手机一部、衣服一件、口罩一个、手套一只、手电一个、帽子一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泽辉
书记员: 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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