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远索,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斌,男,198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远索与被告陈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远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被告陈志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且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远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志斌退还车辆押金15,5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王远索在凹凸租车平台看中陈志斌发布的一条租车信息,欲租借该汽车两天。联系后双方达成租车协议:双方约定线下交易,租赁自2018年6月8日中午起至2018年6月10日中午止,共计两天,租借费共计2,200元(包含定金1,000元),押金20,000元,共计22,000元,王远索于2018年6月8日交接车辆时全部付清。2018年6月10日,王远索按约将车辆归还陈志斌,车辆在租期内未有磕碰或违章。之后王远索要求陈志斌退还押金,但陈志斌以车辆有多处划痕为由拒绝归还,仅退还4,500元违章押金,并称剩余押金正好为车辆修理费用。王远索要求与陈志斌共同修理汽车确定车辆损坏事实与修理费用,陈志斌拒绝配合。王远索要求陈志斌提供相应车辆修理费用凭据,陈志斌拒不提供,也不予退还全部保证金。王远索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车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陈志斌拒绝退还押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远索的合法权益。现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王远索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方支持其诉讼请求。
陈志斌辩称,王远索在归还车辆的时候,已经对车辆损伤、维修费用表示认可,之后在微信聊天中再次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表述了贴膜、停运等损失,陈志斌也已将剩余钱款转给王远索,不存在陈志斌拒不退还押金的情况,不同意王远索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6日,王远索与陈志斌微信联系租车事宜,商定租赁保时捷车辆两天,每日租金1,100元,押金20,000元。当日,王远索支付陈志斌定金1,000元。
2016年6月8日,王远索与陈志斌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王远索向陈志斌租赁车牌号为沪BUXXXX保时捷718一辆,租赁时间为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12日,车辆押金20,000元,租金每日1,100元。当日,王远索支付陈志斌剩余租金1,200元,押金20,000元。车辆改色贴膜,如有损坏按每面1,500元赔偿。
2016年6月10日下午,王远索将涉案租赁车辆归还陈志斌。陈志斌认为车辆有损坏。
2018年6月11日上午,陈志斌与王远索微信聊天记录如下:王:(三张车辆照片)陈:?王:这锅我没法背。陈:这个照片是啥。王:侬看照片事件,周五下午12点多。陈:嗯对啊。王:刚嘉定开到目的地照的。陈:上面啥也没有啊。王:(车辆左灯照片)陈:看到了,但是我们交接的时候肯定是好的,这是我们交接的时候路牌也在,我们交接的时间,你看看之后去过哪里我敢肯定交接的时间没有那么大的伤不可能不说(五张车辆照片)。王:全程高速,要伤也是撞击伤才对。
2018年6月11日下午,陈志斌与王远索微信聊天记录如下:陈:在伐。王:嗯?陈:一共我维修时间就算你2天实际4天要的,15500,你也爽气我也退一步维修时间这部分我不算满了。王:侬慢叫进修理厂后教一拉列张维修清单给我。陈:有数了。王:有动向再联系我。陈:贴膜这种没有单子的,到时候喷漆什么的我列好告诉你。王:库一(上海话,可以)。
2018年6月19日,陈志斌转账给王远索4,500元。
2018年6月27日,陈志斌与王远索微信聊天记录如下:王:清单有了伐。陈:(喷漆清单照片)忘记发给你了。王:个么余额弄好转我。陈:我上次不是转给你了啦?王:20000-4500-4300=11200。陈:这个是修理喷漆啊!拆车件的灯和膜没有清淡(清单)的呀,我和你说过。王:灯总有报价伐。陈:有的啊,那天问的,6000,那里面其实后来少算了但是之前我们协商好的我就没再说了差不多就行了停运我就算了2天你知道的。王:换下的灯还在伐。陈:这个价格是把旧的班总成给他们换的价格啊。王:旧灯我周末来取下。陈:那个灯是给别人的换拆车新灯的价格,旧灯不在我这里。王:没事,地址给我我去拿。陈:这灯是置换给别人了的,现在在哪也不知道了,所以才6000。王: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汽车租赁协议、转账凭证等证实,并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陈志斌为证明修理费用的支出情况,提供了上海市鑫鱼维修结算清单、上海赛鸟(欣顺)汽配送货销售单各一份。王远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其认为上海市鑫鱼维修结算清单的内容与陈志斌在微信上发送的结算清单在内容上存在诸多不一致。上海赛鸟(欣顺)汽配送货销售单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
本院认为,王远索与陈志斌于2018年6月8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三页汽车租赁协议均有王远索本人亲笔签名,手写部分的金额也与微信聊天记录商定的金额一致,未有实质性变更。王远索仅以未认真阅看从而否定协议内容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据此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车辆租赁关系。
承租人在使用涉案租赁车辆期间造成车辆损坏,应当予以赔偿。从双方的微信聊天中可以看出,虽然王远索一开始对车辆是否由其损坏与陈志斌之间有过争执,但双方之后的对话仅涉及赔偿及维修问题,本院据此认定王远索在使用涉案车辆过程中造成了车辆喷漆、大灯、贴膜损坏,王远索应当按照实际修理价格或合同约定价格予以赔偿,并按照约定赔偿停运损失。
至于赔偿金额问题。喷漆费用,王远索在微信聊天中已经认可喷漆费用4,300元,现又以维修清单不一致为由拒绝赔偿,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喷漆费用为4,300元。停运费用,陈志斌主张停运损失2天符合车辆修理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停运损失为2,200元。贴膜费用,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协议对贴膜损坏有明确约定且陈志斌也事先告知王远索贴膜没有维修清单,本院据此认定为1,500元。大灯费用,陈志斌提供的销售单无法证明与涉案车辆的关联性,本院对王远索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车辆大灯确有损坏,本院酌定修理费用为1,000元。综上,扣除陈志斌已经退还的费用及王远索应当赔偿的费用,陈志斌尚需退还王远索6,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陈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远索押金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元,由王远索负担54元,陈志斌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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