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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军、倪卫平与上海栋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连军,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卫平,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栋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玮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杰,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欣荣,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章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连军、倪卫平与被告上海栋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欣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连军、倪卫平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军、倪卫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连军、倪卫平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周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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