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连军,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卫平,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栋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玮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杰,上海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欣荣,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章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连军、倪卫平与被告上海栋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欣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连军、倪卫平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军、倪卫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连军、倪卫平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周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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