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选菊,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巍(系原告丈夫),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单萍,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负责人:张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选菊诉被告单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王选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选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选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选菊负担。
审判员:李瑜婷
书记员:袁 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