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通,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若云,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朝日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玲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矢,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通与被告上海鑫朝日屋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通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王通负担(已付)。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俞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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