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道操,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孟恩,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王道操与被申请人金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道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孟恩的银行存款1,56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孟恩在农业银行苍南龙港支行内存款1,564,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金孟恩在农业银行苍南龙港支行内存款1,564,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三、冻结被申请人金孟恩在(2017)沪0117执4591号案件中的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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