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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远与王道凤、王道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道远,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上海沃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道凤,女,194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王道进,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王申尧,女,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王雷,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王道远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道凤、王道进、王申尧、王雷名下有关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申新村XXX号房屋部分征收补偿款3,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道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王道凤、王道进、王申尧、王雷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道远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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