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陈赋,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拓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道铃,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其兵,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道铃与被告陈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347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陈赋不服,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陈赋复议称,该案为恶意虚假诉讼,从现有证据看,王道铃的主张完全与事实不符且主张的利息完全没有依据。故基于虚假事实及随意编造的利息金额申请的保全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道铃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陈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45,75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王道铃依法提起保全申请并提交了相应担保物,故该保全行为并无不当。陈赋认为本案为恶意虚假诉讼,王道铃的主张完全与事实不符且主张的利息完全没有依据。但本案现在审理过程中,在未有审理结果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贸然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若陈赋认为其因王道铃提起的财产保全受到损失,可待本案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主张相应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赋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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