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娣,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云林,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王金凤,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姚耘鹏,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祥,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英,女,193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根宝,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蕾,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韦庚英,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龙,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磊,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龙。
被告:王根娣,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金兰,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金花,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兰。
原告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与被告王学成、陈秀英、王根宝、王蕾、韦庚英、徐海龙、李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耕鹏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祥,被告王根宝、韦庚英及被告王学成、陈秀英、王根宝、王蕾、韦庚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徐淑怡,被告徐海龙、李磊到庭参加诉讼。王学成于2019年11月18日报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继承人王根娣、王金兰、王金花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19年12月1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耕鹏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祥,被告陈秀英、王根宝、王蕾、韦庚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被告徐海龙、王根娣、王金兰、王金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根宝以及王根宝、王金兰、王金花、王根娣在继承王学成遗产的范围内支付王金娣、徐云林征收补偿款940,000元,支付王金凤、姚耘鹏征收补偿款940,000元。事实和理由: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王学成购买的产权房。王学成、陈秀英系夫妻。王根宝、王金娣、王金凤、王根娣、王金花、王金兰系两人的子女。王金娣、徐云林系夫妻。徐海龙系两人的儿子。徐海龙、李磊系夫妻。姚耘鹏系王金凤的儿子。王根宝、韦庚英原系夫妻,后离婚。王蕾系两人的女儿。王学成、陈秀英、王金娣、王金凤、姚耘鹏、王根宝、王蕾、韦庚英、徐海龙、李磊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2019年6月27日,王学成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争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5,543,720元。征收单位认定王学成、陈秀英、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王根宝、王蕾为居住困难对象,居住困难对象应享有每人473,000元的托底保障款。王学成、王根宝需承担付款义务。因王学成死亡,王根宝、王金兰、王金花、王根娣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
陈秀英、王根宝、王蕾、韦庚英共同辩称,系争房屋系王学成、陈秀英的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权利人所有。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耕鹏虽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对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不属于实际使用人。系争房屋为私房,不同于公房,对居住困难对象的安置不能损害产权人的利益。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仅能分割居住困难补贴,最多参与分配均衡实物补贴,不能分割其他奖励及补贴。王根宝方同意王金娣、徐云林分得500,000元,王金凤、姚耘鹏分得500,000元。王金娣方申请保全的金额已超过诉请金额,足以安置王金娣方。剩余款项归王根宝所有。
徐海龙、李磊共同辩称,同意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的诉讼请求。徐海龙结婚后搬出系争房屋。三楼的搭建系王金娣所搭。徐海龙、李磊他处有房,不是安置对象。
王根娣、王金花、王金兰共同辩称,同意王根宝的意见。王根娣、王金花、王金兰对王学成征收补偿款享有的继承份额归王根宝所有。王金娣方应得的款项由冻结的钱款支付,剩余钱款归王根宝所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房屋系私房,权利人为王学成。王学成于2019年11月18日报死亡。王学成的父母先于王学成死亡。王学成、陈秀英系夫妻。王金娣系陈秀英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系与王学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王学成未留有遗嘱。王学成、陈秀英生育王根宝、王金凤、王根娣、王金花、王金兰系五名子女。王金娣、徐云林系夫妻。徐海龙系两人的儿子。徐海龙、李磊系夫妻。姚耘鹏系王金凤的儿子。王根宝、韦庚英原系夫妻,于2006年4月1日离婚。王蕾系两人的女儿。王学成、陈秀英、王金娣、王金凤、姚耘鹏、王根宝、王蕾、韦庚英、徐海龙、李磊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系争房屋被征收前,由王学成、陈秀英、王根宝实际居住。徐海龙结婚后搬出系争房屋。王金娣、徐云林于2014年至2016年曾在系争房屋内居住。
2019年6月27日,王根宝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杭州路XXX弄XXX号,房屋性质私房,认定建筑面积3全幢:7.40平方米,2全幢28.60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38平方米。居住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3全幢、2全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8,213元,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8,388元,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房屋征收价格补贴系数为0.30,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500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2,990,378.40元(包括评估价格1,741,968元、套型面积补贴725,820元、价格补贴522,590.40元)。被征收人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包括姚耘鹏、王学成、王金娣、王金凤、陈秀英、王根宝、王蕾、徐云林,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793,621.60元(21,500×22×8-2,990,378.40)。装潢补偿款为18,72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包括按期签约奖480,0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720,000元、首日生效签约奖288,0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5,543,720元。审理中,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申请冻结王学成名下征收补偿款1,900,000元。王学成领取剩余征收补偿款3,643,720元。王学成已将剩余征收补偿款及利息共计3,643,750.36元转账给王根宝。
王根宝与韦庚英结婚后购买上海市普陀区胶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两人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韦庚英所有。1996年,西康路XXX弄XXX号私房拆迁,安置姚忠明、王金凤、姚耘鹏上海市宝山区共康七村XXX号XXX室房屋。王金凤、姚忠明于2009年10月20日离婚,约定姚耘鹏由男方抚养,共康七村使用权房归姚忠明、姚耘鹏居住使用,男方支付女方20,000元。2011年,姚忠明购买共康七村房屋产权。徐海龙、李磊陈述,两人购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徐海龙、李磊及徐添姿名下。
审理中,对王学成在本次征收中享有的份额,王金娣、王金凤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王根娣、王金花、王金兰表示三人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王根宝,王根宝同意接受赠与。陈秀英、王根宝、王蕾、韦庚英表示,同意王金娣、徐云林分得500,000元,王金凤、姚耘鹏分得500,000元。
本院认为,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款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徐海龙、李磊即非产权人,亦非使用人和居住困难对象,不能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割。系争房屋为私房,房屋价值补偿款和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归私房权利人所有,即王学成、陈秀英所有。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应由居住困难人口均分。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在征收前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并非房屋实际使用人,无权分得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按期搬迁奖。王金娣、王金凤放弃对王学成份额的继承,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明确仅主张四人在本次征收中享有的份额,陈秀英、王根宝、王蕾、韦庚英同意王金娣、徐云林分得500,000元,王金凤、姚耘鹏分得50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款的组成以及征收安置政策等因素,酌情对其余奖励补贴费用予以分配,认定王根宝方的分配方案已足额安置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本院予以确认。王金娣方申请冻结王学成名下征收补偿款1,900,000元,该款项足以支付王金娣方。鉴于王金娣、王金凤放弃对王学成份额的继承,王根娣、王金花、王金兰将对王学成份额的继承份额赠与王根宝,陈秀英、王蕾、韦庚英亦同意剩余款项归王根宝所有,本院依法确认剩余款项900,000元归王根宝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学成名下被冻结的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500,000元归王金娣、徐云林所有;
二、被继承人王学成名下被冻结的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500,000元归王金凤、姚耘鹏所有;
三、被继承人王学成名下被冻结的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900,000元归王根宝所有。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60元,由王金娣、徐云林、王金凤、姚耘鹏负担7,400元,由王根宝负担8,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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