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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学翔,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继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翔、被告刘某某、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二被告买旧房,收购砖和木料,雇佣其为二被告运送,二被告向其支付运费。有被告于某某给其打的一个原始欠条。证明被告欠其运费为4640元;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4640元及偿还该款前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是给我干过活,但没有算过账,欠多少钱我不清楚,这个欠条不是我打的,我不清楚。二原告是给我运过东西,但是没有算过账,具体欠多少钱我不清楚。欠条是我妻子于某某给他们签的。王某某拉着于某某把卖的砖钱收回来的,于某某没有把这个钱给我,我认为王某某和于某某涉嫌欺骗、诈骗。诉状上说,原告多次向我要钱,实际上原告只向我要过一次,我让他找我妻子于某某了。且原告王某某借过我的钢筋和电锤,我要求他归还时他说顶账了。
被告于某某辩称,这个欠条是我写的,没有什么要说的。欠的数额对,但是我现在没有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买旧房,收购砖和木料,雇佣原告王某某为其运送,并支付运费;二被告在共同经营期间,由被告于某某给原告王某某写了欠条,证明欠原告王某某运费4640元。
以上事实,由起诉状、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欠条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某、于某某欠原告王某某运费4640元,有于某某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刘某某辩称的理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于某某偿还464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运费人民币4640元。被告刘某某、于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继会

书记员: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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