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海,男,1953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计闯,男,199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左中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计庄村计庄48-1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负责人:于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与被告计闯、左中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金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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