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任富强,职务不详。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王某某与三鼎公司从2017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5日,王某某至三鼎公司浦东三店工作。三鼎公司根据派工单安排王某某至客户家中做保洁,王某某需着统一制服并佩戴上岗证。三鼎公司于每月15日发放王某某上月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元。2017年9月26日上午,王某某至客户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诊断为右桡骨骨折,该日起未工作。三鼎公司支付王某某工资至2017年9月25日。王某某多次与三鼎公司协商要求认定工伤,三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认定,现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鼎公司未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与三鼎公司签有一份《三鼎家政服务协议》,约定“……经甲(三鼎公司)乙(王某某)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平等互利,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无劳动关系,甲方帮助乙方在甲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APP客户端,甲方微信客户端以及其他推广)获取家政服务订单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合作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一年,从2017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5日。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信息推广服务,乙方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通过甲方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服务;2.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客户支付款项服务,并于每月15日向乙方结算上个自然月乙方分成应得款项。甲方有义务不定期为乙方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并为乙方购置商业保险。……”。王某某持有加盖三鼎公司公章的《上岗证》,记载内容为“工号SHL-8090”、“工种清洁部固定”、“有效期至2018年4月1日”等。王某某正常工作至2017年9月25日。2017年9月26日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三鼎公司向王某某出具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的《在职证明》,记载:“兹有王某某,自2017年2月25日入职,在三鼎家政南行分公司做钟点工保洁工作,2月工资135元,3月工资4387.5元,4月工资4102.5元,5月工资262元,6月工资4527元,7月工资2704.6元,8月工资1420元,9月工资3644.85元,从入职之日起到9月工作结束,月平均工资为2647.93元。我单位悉知此证明是为做理赔证明,以上情况均属实,特此证明!”另查,王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每月15日左右均有两笔钱款汇入,每月两笔金额合计分别为:135元、4,387.50元、4,102.50元、277元、4,527元、2,704.60元、1,420元、3,644.90元,交易摘要分别为“工资薪金李某某”、“工资刘某”、“张某某”。王某某表示,不认识摘要中的三人,该三人均为三鼎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4月26日,王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王某某与三鼎公司从2017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4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三鼎家政服务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岗证》《在职证明》、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某某主张其于2017年2月25日至三鼎公司工作,三鼎公司根据派工单安排王某某至客户家中做保洁,三鼎公司于每月15日发放王某某上月工资,该主张符合双方签订的《三鼎家政服务协议》的约定,并有《上岗证》《在职证明》及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可以印证,三鼎公司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王某某的该项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三鼎家政服务协议》中虽约定双方无劳动关系,但王某某实际接受三鼎公司的工作安排,从事三鼎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三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故双方自2017年2月2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三鼎公司未举证证明2017年9月25日之后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王某某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至《三鼎家政服务协议》约定的2018年2月25日止,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与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从2017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