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生,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强,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王金生与唐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王金生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王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金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苗青长
书记员: 刘虔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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