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金生与唐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金生,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强,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王金生与唐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王金生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王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金生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苗青长

书记员: 刘虔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