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龙,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邢素英,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中路XXX号XXX号楼C座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夏宁。
委托代理人郑希茜,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徐锋。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82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27600元、残疾赔偿金106413.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400元、物损费(手机)300元、鉴定费1950元、车辆修理费91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两被告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就医过程没有异议,被告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甲虫公司”)确认肇事司机系履行职务行为,并认为诉讼费及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于原告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16时45分许,李小军驾驶车辆号牌为沪AZXXXX小客车在本市石泉东路进光新路东约200米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王金龙发生碰撞,致原告王金龙受伤。事故责任认定李小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王金龙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2821元、营养费105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21780元、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修理费910元、衣物损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赔偿,本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由被告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关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金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091元;
二、被告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金龙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寅
书记员: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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