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龙,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金龙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龙、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从判决生效当月起恢复手机号码XXXXXXXXXXX按照人民币(以下币种同)0.10元/分钟的通话费以及赠送的市话资源在外地仍能继续使用;2、因本案诉讼产生的来回车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64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话费自2010年1月购买联通的手机卡XXXXXXXXXXX(以下简称系争号码)起一直是0.10元/分钟,该卡上有被告的承诺:“市话拨打最低至0.10元/分钟,降幅高达17%”。约在5年前,被告发来短信邀请用户参加“网龄升级计划”,如参加则在卡内余额中一次性扣取6元、每月赠送50分钟市话,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约定及附加条件,原告参加了该活动。2016年10月起,原告至启东居住。2017年9月1日起取消了长途费、漫游费,原告用系争号码在启东拨打了两次上海的电话,两次均有被告的短信回复认可在外地也可使用赠送的市话、不扣取话费。第三次开始就不能使用赠送的市话了,还按每分钟0.20元扣取了话费。原告向被告客服反映,也向12300申诉,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第一、被告从未按0.10元/分钟收取主叫话费。从被告内部系统反映,系争号码2011年9月23日入网激活时为09版如意通7元套餐即日租费0.23元/日,主叫0.39元/分钟,被叫免费(本地通话费);2013年2月10日起,套餐升级为11版如意通7元套餐,主叫降至0.20元/分钟,该套餐目前仍在使用。根据原告提供的系争号码初始包装上非常明确显示,本地通话费主叫0.39元/分钟,被叫免费。双方均确认原告选择的是如意通7元标准卡,而非16元大众卡或18元乡情卡资费标准。因每月的通话费包括所有通讯种类如短信、SP信息等费用,原告根据其话费余额推算出0.10元/分钟的通话费的结论是原告理解错误。二、网龄升级计划是被告根据用户在网时间的长短赠送市话,仅限于本地通话,不能用于长途通话或者漫游。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通过短信申请开通了该业务。2017年9月1日起虽取消了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用,被告仍赠送市话费但仅限于在上海市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赠送的市话费在外地使用无法实现。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购买并选择使用被告提供服务的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卡号。系争卡号沃精彩如意通的外包装标明:7元标准卡(09版)日功能费0.23元/日,本地通话费主叫0.39元/分钟,被叫免费,本地10193国内长途0.20元/分钟(含本地通话);16元大众卡(09版)日功能费0.53元/日,本地通话费主叫第一分钟0.20元/分钟,第二分钟赠送,第三分钟起0.10元/分钟,被叫免费,本地10193国内长途为标准资费;18元乡情卡(09版)日功能费0.59元/日,本地通话费主叫第一分钟0.20元/分钟,第二分钟赠送,第三分钟起0.10元/分钟,被叫免费,本地10193国内长途0.18元/分钟(含本地通话)。该包装上另显示:三大惊喜-更低市话:市话拨打低至0.10元/分钟,降幅高达17%;更低长途:乡情卡国内长途(含市话)低至0.12元/分钟,降幅高达40%;更多实惠:大众卡每日赠送10分钟网内通话时间。
2012年1月16日,原告根据被告的系统短信提示申请叠加了“网龄升级国内通话-本地优惠通话包”,按照参与活动的时长,每月可获赠不同的本地主叫通话时长:第1-3个月:20分钟/月;第4-6个月:30分钟/月;第7-9个月:40分钟/月;第10个月起:50分钟/月;本地被叫或超出后的本地主叫资费按主套餐资费计收。
2013年2月10日,如意通7元标准卡(09版OCS)升级为如意通7元标准卡(11版OCS),根据11版资费规则,日租费0.23元/天、套餐资费为0.20元/分钟(单向)。
2017年9月7日,被告通过系统短信告知原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国内长途通话费、漫游通话费(不含港澳台),手机套餐中的国内通话资费已调整至与本地通话资费一致。
自2017年9月21日起,原告多次就系争号码的资费问题向被告客服热线反映和投诉。后原告又向上海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进行申诉,被告核查后反馈:用户获赠的网龄升级通话优惠包赠送了50分钟市话资源,如在南通等外地通话,不在赠送的免费资源中,会按市话资费收取;2011-9-23此号码办理的是如意通7元标准卡(09版OCS),在2013-2-10升级为如意通7元标准卡(11版OCS),从原0.39元/分钟变更为0.20元/分钟,经核对用户提供的外包装,也标明了如意通7元标准卡(09版OCS,是每分钟0.39元)。考虑到用户不知晓长市漫一体资费调整范围,可为用户将9月产生的国内漫游通话费6.20元进行减免,告知用户具体调整规则。因原、被告无法对处理方案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2月1日上海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作出书面回复,原告遂起诉来院。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资费标准。原告认为沃精彩如意通宣传单关于“市话低至0.1元、降幅达到17%”的宣传,是根据0.10元/0.59元(0.39元+0.20元)得出的16.9%与宣传一致,故原告的主叫话费标准应为0.10元/分钟;被告则认为宣传单上关于“市话低至0.10元的”宣传是针对16元乡情卡和18元大众卡中“第三分钟起0.10元/分钟”,而非原告的7元标准卡。2、开卡时间。原告认为根据宣传单友情提示SIM卡最晚激活2010年12月31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去激活,手机卡就不能享受优惠,故原告在2010年底就已经开卡而非被告所述的2011年9月。3、赠送的套餐内50分钟时长可否在外地使用。原告于2017年9月2日在启东用系争号码拨打上海的电话,根据当日系统短信显示已在套餐内50分钟语音中扣除,剩余时长45分钟;而9月11日系统短信显示未予扣除。
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恢复0.10元/分钟的资费标准、赠送的50分钟语音通话时长可在外地使用,被告要求全部驳回,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09版沃精彩如意通宣传单及套餐信息、短信截屏、书面告知书,由被告提供的系统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自原告开通并使用被告提供服务的手机号码起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开通使用的是如意通7元标准卡(09版),该套餐的资费标准明确标明“日功能费0.23元/日,本地通话费主叫0.39元/分钟,被叫免费”,7元标准卡09版后升级为11版,本地通话费主叫降至0.20元/分钟,现原告以宣传单上“更低市话低至0.10元起、降幅17%”是针对原告的7元标准卡以及根据原告使用话费推断被告实际按0.10元/分钟的标准收取本地通话费的解释,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又不符合其选择对应的套餐标准且不符合通常理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关于“更低市话0.10元起”仅针对如意通16元大众卡、18元乡情卡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双方虽对系争手机的开卡时间意见不一,但在本案中并不影响用户开卡后适用的资费标准。2017年9月1日起,被告将手机套餐中的国内通话资费调整至与本地通话资费一致,但原告获赠50分钟通话时长仅针对用户持系争号码在本市内拨打电话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手机号码XXXXXXXXXXX按0.10元/分钟收取通话费并要求赠送的话费在本市区域外仍能使用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花费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支出的诉请,没有合同依据且于法无据,本院亦难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金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敏
书记员:朱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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