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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北京京东拓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北京京东拓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礼府街17号院3号楼2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该公司法务。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京东拓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拓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东拓某公司、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京东拓某公司对原告所购买的商品进行退货并向原告交付货款38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买商品价格三倍的赔偿金116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9日、31日,原告在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购买了由被告京东拓某公司销售的美汁源MintueMaid三重果粒果汁饮料(420ml×12瓶)、美汁源MintueMaid爽粒花语白葡萄汁果汁饮料(420ml×12瓶),共计10箱,并且该商品在当天有满2件总价打7.5折的促销活动。购买成功后原告发现购买商品并没有按照商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满2件打7.5折。后经电话与被告协商均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网站下单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并以送货上门的形式完成了交易,故买卖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在该次互联网购物中被告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来诱导消费者消费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京东拓某公司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原告下单时瞬时保存的交易快照中可以看出,交易共有三种促销选项,均有详情介绍并提供了链接,从详情链接中可以看出满两件打7.5折的活动需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两件不同的商品。原告自行选择确认购买两件同一款商品,不满足打7.5折的标准,故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基础。其次,本案不构成欺诈,销售页面中在非常显著的位置列明了促销选项,被告没有欺诈原告的故意与行为,原告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均可以看到支付金额的信息,不难判断购买金额与预期金额不一致,原告购买并收货的行为,应当是对商品售价的认可,故原告主张三倍赔偿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其不参与具体交易,并且已经尽到平台披露义务,且不存在过错,原告应向北京京东拓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权益,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在被告京东商城的网站中购买了被告京东拓某公司销售的美汁源饮料,其中三重果粒购买了3件(420ml×12瓶)、爽粒花语3件(420ml×12瓶)。2018年10月31日原告再次在被告京东商城的网站中购买了被告京东拓某公司销售的三重果粒美汁源饮料2件(420ml×12瓶),原告购买上述饮料共计花费389.34元。原告在购买上述物品时,京东网站页面显示,购买美汁源三重果粒果汁饮料有三种促销活动:1、多买优惠,满2件,总价打8折;2、多买优惠,满2件,总价打7.5折;3、满额返券:购买满1元即返茗茶部分商品128减20优惠券活动。原告陈述其参与了满2件打7.5折的活动,但付款时,并没有享受到7.5折的优惠,经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购物信息截图5张、发票以及订单详情13张、购买商品后页面录像,与京东客服售后沟通录音,网页截图录像。被告未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网络平台上购买被告京东拓某公司的商品,完成付款并实际收到货物。原告与被告京东拓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原告诉称其购买的商品应当享有总价7.5折的优惠,但其在付款时并未享受此优惠,被告京东拓某公司辩称满2件打7.5折的活动需购买两件不同的商品,其已在详情链接说明,故其不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截图显示,购买页面中显示为“限时促销:满2件,总价打7.5折”,被告京东拓某公司并未在详情中明确注明参与7.5折的优惠活动必须是购买两件不同类型的产品,故对于被告京东拓某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京东拓某公司采用了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并且因其误导而致使原告作出了购买的行为并支付货款,应认定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赔偿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即1168.02元。对于原告购买货物支付的实际价款,本院以原告提供的购物发票的金额为准。对于原告退货的诉讼请求,从原告实际收到货物至今已经间隔一段时间,考虑到商品的特殊性质以及食品安全的考虑,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立案时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经过庭审审理、举证、辩论,原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案由应以侵权责任纠纷更为适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东拓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赔偿原告损失1168.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京东拓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慧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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