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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鑫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鑫鑫,女,汉族,1986年4月27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童成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鑫鑫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王鑫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鑫鑫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鑫鑫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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