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英,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跃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金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任跃龙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94000元,被告金雅某对其中7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时至实际偿还借款日相应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6年7月12日,被告任跃龙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任跃龙又于双方离婚后的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两次合计借款金额为94000元。被告任跃龙分别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迟迟未能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具状提起诉讼。任跃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金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王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二份,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经本院审查能够反映借款经过及欠款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同时确认如下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被告任跃龙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7年6月13日被告任跃龙向原告借款24000元,共计借款94000元。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偿还10000元,剩余84000元经原告向被告任跃龙催要未果,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原告当庭撤回对原告金雅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撤回对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任跃龙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跃龙、金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跃龙、金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任跃龙向原告借款,但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任跃龙偿还本金8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金雅某的诉讼请求,本庭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任跃龙、金雅某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跃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任跃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东凯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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