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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铭珠与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翠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铭珠,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霞,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翠英,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鸣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铭珠与被告孙翠英、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铭珠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铭珠撤诉。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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