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铭珠,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霞,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翠英,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鸣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瑶瑶,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铭珠与被告孙翠英、深圳御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铭珠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铭珠撤诉。
审判员:陆 琴
书记员:张晓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