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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与赵亚芳、王根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银,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亚芳,女,195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王根宝,男,195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银诉被申请人赵亚芳、王根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亚芳、王根宝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亚芳、王根宝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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