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锁劳,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庄浪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庄浪县,农民。2010年6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军涛,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锁劳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锁劳及其辩护人高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锁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王锁劳认罪态度好,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锁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9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宏军
书记员: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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