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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叶某某、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莲,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婧,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影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帅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某、被告程某某、第三人上海影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龚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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