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清华,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栋。
上列当事人间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案涉经营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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