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锡球,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黎清华,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申请人: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栋。
因申请人王锡球与被申请人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顺天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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