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恩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晞,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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