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镖,男,195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培良,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沈爱珍,女,193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杨晓燕,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加鸣。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镖、王培良、沈爱珍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40元,由原告王镖、王培良、沈爱珍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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