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宏润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
申请人王长明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宏润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申请人王长明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宏润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长明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宏润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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