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根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仍忠,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承包被告大连四个项目的木工活,原告召集人员为被告提供劳务,包工不包料,项目完工后由被告验收合格。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721,438.15元。
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所做木工活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本案应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从原、被告陈述来看,双方之间实际为劳务作业分包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我院并无管辖权,被告就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东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卓郁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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