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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阿毛与王野明、凌美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阿毛,男,192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野明,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凌美娟,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阿毛与被告王野明、凌美娟共有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阿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阿毛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  懿

书记员:李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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