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凌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凌美娟共有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罗 懿
书记员:李黎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