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阿毛,男,192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野明,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凌美娟,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辉,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阿毛诉被告王野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王阿毛申请追加凌美娟、王辉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原告王阿毛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阿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阿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阿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马 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