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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凌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凌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王某某申请追加凌某某、王辉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马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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