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阿毛与王野明、凌美娟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阿毛,男,192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野明,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凌美娟,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辉,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阿毛诉被告王野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王阿毛申请追加凌美娟、王辉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原告王阿毛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阿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阿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阿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马  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