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全炜琦
书记员:唐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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