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雅玉,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雅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王雅玉在大同市平城区**小区被害人宋某某家中,在被害人宋某某与其女友离开后,盗窃家中黑色苹果11PRO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500元)、黑色华为P20 一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600元)及苹果手机后壳内现金100元。离开途中盗刷苹果手机微信账户中****,到达丰镇市后将苹果手机变卖,华为手机留用。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两部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对案笔录;
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雅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雅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雅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雅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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