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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称,被申请人李某系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五官科副主任医师同时代理主任职位,2016年年底,申请人王某某至医院看病时与被申请人李某相识,2017年春节左右双方确认恋爱关系,2017年4月底被申请人提出分手,申请人同意,但5月份申请人发现怀孕,被申请人看过检查报告后要求复合,并请求申请人把孩子生下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实被申请人是有家庭的,所以一直求申请人打掉孩子,2017年11月,申请人同意打掉孩子,做了引产手术。过了几个月,申请人发现自己又怀孕,当时想打掉孩子,但被申请人求着申请人把孩子生下来,2019年1月3日,孩子出生,取名王诺俊,1月8日晚上申请人出院回家,9日早上被申请人称要来申请人家中看望孩子,被申请人刚进门,就拿孩子的抱被闷住孩子的头,用手狠狠的掐住孩子的脖子,还用手打了孩子头部,想至孩子于死地,孩子的脸瞬间就发紫了,申请人马上报警,当天被申请人即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8刑初797号刑事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为了避免刑事案件的再次发生,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的监护权资格。
  被申请人李某称,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但对申请人的陈述有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相识时,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双方当时并没有确定恋爱关系,申请人利用工作便利调查被申请人的家庭,在申请人的蓄意勾引下,双方发生关系。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提出分手,申请人表示同意,但之后申请人拿怀孕的单据威胁被申请人要钱,并不断提高价款,之后又称会流产。流产后,申请人通过各种手段例如自杀、威胁、写举报信等,要求与被申请人和好,并欺骗被申请人与其再次发生关系。之后,申请人又告知被申请人其怀孕的消息,申请人的母亲、亲戚等人都认为应当将孩子流掉,让被申请人不要再管。2019年1月9日,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孩子出生了,让被申请人去看看,被申请人情绪激动,在与申请人争吵过程中,造成孩子的损伤。申请人以孩子为工具反复向被申请人索要钱款,被申请人前后给申请人现金10万元左右。被申请人对孩子并无感情。同意撤销被申请人对孩子的监护资格。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曾系情人关系,2019年1月3日,王某某生下两人的女儿,取名王诺俊。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李某因涉嫌故意杀害王诺俊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6日,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书对被申请人的犯罪事实已经确认,被申请人李某对女儿实施故意杀害行为,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对女儿王诺俊的身心健康及今后的成长均造成不利影响,被申请人已不再适于担任女儿王诺俊的监护人,故本院对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李某为王诺俊的监护人的资格。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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