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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馨与王卫平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雨馨,女,200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瑛,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赟,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平,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康,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雨馨因与被上诉人王卫平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雨馨于2020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雨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雨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25元,由上诉人王雨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石俏伟

审判员:王江峰

书记员:翁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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