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雪梅,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娣,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红,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毛祥林,男,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徐玲娟,女,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袁永良,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雪梅与被告毛红、毛祥林、徐玲娟、袁永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毛红、毛祥林、徐玲娟、袁永良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邹巧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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