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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雯俊、殷俊与马奀媛、王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雯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殷俊,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海市杨浦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山,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月龙,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马奀媛,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申请人:王水兴,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王雯俊、殷俊与被告马奀媛、王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雯俊、殷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奀媛、王水兴名下价值3,010,588元的财产,申请人王雯俊、殷俊以两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雯俊、殷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奀媛、王水兴名下银行存款3,010,588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王雯俊、殷俊名下上海市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翟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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