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郑伟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上海申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阮小来,执行董事。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郑伟民、上海申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长北路185弄爱博六村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担保人高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申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长北路185弄爱博六村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高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XXX幢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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