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雯艳,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录,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伟民,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申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阮小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江,男。
原告王雯艳与被告郑伟民、上海申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黄秉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