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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雯艳与上海申都置业有限公司、郑伟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雯艳,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录,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伟民,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申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阮小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江,男。
  原告王雯艳与被告郑伟民、上海申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黄秉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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